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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水收集利用的意義和現狀
雨水作為一種寶貴的水資源,已得到全世界各國的認可。收集利用的雨水在一定范圍內可代替自來水,以緩解城市水資源的短缺,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城市污水管網的負荷,起到調蓄作用。而屋面雨水污染程度較輕,處理成本低,更應該是我們收集利用的主要對象。
與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相比,雨水具有污染程度小,處理、回用簡單的優勢。因而,對其收集、處理回用,近年來日益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。而我國對城市雨水,特別是屋面雨水的利用尚處于起步階段,但是,經過各科研部門和水處理單位的積極努力,已經取得了可喜的進步,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處理工藝和設備,投入工程使用后,獲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。
雨水的利用分間接和直接兩種。間接利用是采用多種雨水滲透設施,將雨水回灌地下,以補充地下水資源:直接利用是將雨水進行收集、貯存和凈化后,水質達到《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(GB50400-2006)》,然后直接用于沖洗路面、綠化、洗車、沖廁等。
國際上雨水資源處理、處置和管理的理念發生了顯著變化,雨水蓄滲、緩排、利用等已成為雨水管理的重要內容。德國、美國和日本是雨水資源利用和管理開展較早的國家,從20世紀70年代至今經過幾十年的發展,取得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,制定較為系統全面的法律法規,利用經濟、技術和管理手段,開發了多種多樣的雨水利用技術措施,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雨水資源利用管理框架和技術體系。
我國十二五會議后政府扶持力度不斷加強。由于城市雨水利用初期投資較大,回收期較長,政府在對雨水利用工程項目上給予的財政資助準備充足。如北京,一部分投資規模較大的雨水利用工程項目得到政府30%~60%的財政資助,絕大部分資金為建設單位自籌,政府給予免稅等多項利好支持,同時,雨水收集在綠色建筑的評比里占有較大權重。
新頒布的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》規定: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工程,建設規模達到下列要求的,應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:地上總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觀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;單體建筑屋頂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、工業建筑項目;總用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廣場、公園、綠地項目;路幅超過80米的城市主干道和交通主干道等。住建委副主任朱俊基透露,目前,“規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統”的規定已經寫入新建小區規劃要點。如果小區規劃里沒有這項內容,將沒法開工建設。